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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章程》获北京市教委核准

部门: 发布时间:2017-03-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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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校收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建筑大学章程的通知》(京教函〔2017〕57号),我校章程经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核准,标志着《北京建筑大学章程》已经依法依规完成制定、核准程序,从即日起生效。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学校党政高度重视章程制定工作,把章程的制定过程作为凝聚师生思想共识,凝练共同理念,实现价值认同的过程。2013年9月,根据《北京市市属高校章程建设计划(2014-2015年)》,学校正式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制定工作以2012年更名制定的《北京建筑大学章程(草案)》为基础,分“调研启动、征求意见、形成文本、论证咨询、审定上报”五个阶段进行。学校专门成立了章程制定工作小组,出台了章程制定工作方案。在广泛征求校内外师生员工、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建筑大学章程(草案)》,2014年4月22日经学校第七届教代会(工代会)第二次会议专题讨论后,于6月报北京市教委章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初步审查,并经过多次修改论证和专家咨询。2015年6月10日、6月17日和7月1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分别审议通过《北京建筑大学章程(核准稿)》,并上报北京市教委申请核准。在核准过程中,学校按照北京市教委等上级相关部门的修改建议,结合学校最新发展实际和新的大学精神文化体系对《北京建筑大学章程(核准稿)》作了相应的修改,既体现了国内外大学章程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又继承了学校的办学传统和办学经验,彰显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

       经核准的《北京建筑大学章程》共9章,62条。序言部分概括说明了学校办学历程和发展成就,彰显大学使命,确立奋斗目标;第一章总则,确立了章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办学地点、住所地、校区、学校举办者、学校法人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就学校办学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层次与规模、学科结构布局、学校功能、各类教育形式等进行原则规定。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第三章组织机构,规定了学校的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体现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章程的核心部分。第四章、第五章是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规定。确立了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障机制。第六章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原则、资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管理等。第七章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规定了学校服务社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价、接受社会捐赠以及与校友之间的关系。第八章学校标识,阐明了学校的办学理念、校训、校风等大学精神文化体系以及校徽、校庆纪念日等标志标识。第九章附则,确立了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章程的实施、解释等。

       《北京建筑大学章程》的核准生效标志着我校章程建设工作进入宣传和贯彻实施阶段,学校将加强对章程的学习、宣传和落实,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章程的权威,切实发挥章程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不断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章程在学校建设发展和综合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依法治校、按章办学的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建筑大学章程
 

编辑:汪洋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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