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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诗之性,觉律之醒 ——文法学院贾荣香教授开展关于“诗与律”的讲座

部门: 发布时间:2019-11-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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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培养文法学院法学新生从不同角度去理解所学专业的思维能力,提高同学们综合素质能力,增强课堂内容趣味性和丰富度。作为法学专业导论的一部分,文法学院于2019年11月4日在基础教学楼D座112教室,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诗与律”的讲座;2019级法学全体新生听取了外语系贾荣香教授开展的本次讲座。

  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开始。贾老师先给同学们介绍了“诗与文明”的关系。人类的文明发展共同具有诗性,不论是东方诗人的感性思维,或是西方诗人的理性思维,从屈原、但丁、杜甫、陆游等诗人的身上,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到诗歌的这个向度。诗更是人类文明最初的记录者,中国《诗经》,印度《吠陀本集》与印度《埃及亡灵书》这三本优秀的诗歌著作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三大诗歌总集,记录了人类最初的模样与理想。诗歌能够带给人们心灵上的慰藉,帮助人们更好地度过一生。诗不只是印在纸上的文字,而是人美化情感和提升伦理的最高需要。诗人置身于这种美的最高体验,必然会发现已有文明存在的问题,并进而提出纠正之法。当然,这种纠偏不是盲目的批判,而是建立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是出于这一文明能够更好发展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的文明就是在纠偏中不断发展。

  贾老师还在“诗与律的相对和相融合”部分介绍了诗性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不同。诗性思维是指人类儿童时期所具有的特殊思考方式。其特征为主客不分,运用想象力将主观情感过渡到客观事物上,使客观事物成为主观情感的载体,从而创造出一个心物合融的主体境界。而法律思维的特征却是从主体认知客体,从主体现象到达本质真实。这个思维还需以法律职业者的阅历为前提。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思维以法治为指引,以止争为目的。而诗性思维却以情感为指引,创造为目的。

  最后贾老师以“诗与诗性的觉醒”为题,深入分享了诗与法的辩证统一关系。特别指出了诗歌可以温暖法律人的僵化,诗性是启发法律人灵性的钥匙,激发同学们的兴趣。

  贾老师的讲座角度丰富,思想新颖,旁征博引,开阔了法学专业学生们的法律思维,引导学生用更活泼的思维去学习法律,真正感受法律的魅力。听取讲座的同学表示收获颇丰,感谢贾荣香教授的悉心讲授,并希望文法学院能够多多举办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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